河北邯郸首例VOCs违法排污行为被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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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记者从邯郸市环保局获悉,邯郸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双随机监察执法时,发现该企业焦油储存库出油管输出焦油进入油罐车时,未采取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回收措施,致使焦油废气直接排放进入大气,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。
据邯郸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介绍,此次处罚是新《大气法》实施以来,针对VOCs违法排放进行的首次立案处罚。依据新《大气法》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:“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,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”
该企业焦油储存库出油管输出焦油进入油罐车时,未采取废气回收措施,致使焦油废气直接排放进入大气,焦油废气中含有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(VOCs),造成空气污染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下达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》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有效的废气回收措施,将废气回收到位,不得直接排放,并将对其违法行为实施立案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