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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环保司法联动,严惩环境违法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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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充分发挥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,强化司法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配合,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日前,市环保局、市法院、市检察院、市公安局、市司法局5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就我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提出5方面意见,要求我市各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时严格落实。

一是加强协调配合,建立健全包括联席会议制度、联络员制度、联合办案制度在内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,做到依法依规及时移送、及时审查立案,依法强化法律监督、审判严惩环境污染犯罪;二是正确认定违法事实,对主观故意、不经过法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、外环境超标、稀释废水、重金属范围、危险废物、污染物排放量、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适用《环境保护法》等具体认定进行明确,统一法律适用,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;三是正确认定责任人,明确重点打击对象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以及操作人员或者普通执行人员要分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四是合理选择取样点位,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,现场无污染物排放、稀释排放污染物、利用暗管排放污染物、利用雨水管网排放污染物、排放重金属污染物、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等6种情形确定的采样点位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:五是正确领会并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

我市环保和司法部门联合发文,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,是贯彻落实新《环保法》,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有力举措,对加快推进依法行政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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